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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1條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師範專科學校校、院長,除應具備本條例相關各條規定之資格外,並以修習教育者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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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