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第15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5條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 助教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成績優良者。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二年以上;或二年制、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