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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3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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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