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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2條

國民小學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或教育學院、系畢業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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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