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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10條

教育或研究機關所有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必須確供各該教育或研究機關本身在教育、研究、實驗、實習或國際比賽、訓練等目的使用;非經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補稅不得轉讓或變更用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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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