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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4條

教育或研究機關進口教育研究用品申請免稅,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中央三級、地方二級以上及國立之各級教育或研究機關逕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二、前款規定以外之各級教育或研究機關,應分別報請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進口地海關申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進口教育研究用品免稅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進口教育研究用品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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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