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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9條

教育或研究機關應按年設置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專簿(格式如附件三),於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放行之翌日起一週內詳細記載。 前項專簿應保存十年,供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海關隨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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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