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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 第2條

本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納入本基金之各機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前項納入本基金之各機構作業基金,其自籌財源須達一定比率,始得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 本基金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納入本基金之各機構作業基金,以各該機構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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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