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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
› 第8條
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 第8條
本基金受贈之財產,除附有負擔者外,以各該機構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
第三十七條
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贈及投資取得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得報經教育部同意予以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
第二十八條
規定之限制。 前項有價證券出售,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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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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