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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 (一)門票及銷售收入。 (二)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三)接受委託辦理之收入。 (四)社會教育活動、相關體驗活動、推廣教育、研習及產學合作收入。 (五)資產使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六)受贈收入。 (七)孳息收入。 (八)出版品及衍生商品收入。 (九)其他收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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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