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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三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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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