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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 第3條

前條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事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文化發展或支持文化永續發展之方式如下: 一、成立、捐助成立或捐贈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二、促進文化藝術之創作、調查、研究、出版、研習及國際交流。 三、推廣文化藝術之展演、傳播。 四、培育文化藝術之人才。 五、設置、提供或改善文化藝術設施、場地,供文化創意事業、不特定團體、個人創作、展演、排練之用。 六、購買文化藝術、展演票券,提供不特定團體、個人觀賞。 七、鼓勵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 八、保存維護、修復或推廣文化資產。 九、推動文化創意之研發及人才培訓。 十、捐贈政府機關、博物館或美術館等機構藝術品、文物等。 十一、經由捐贈、贊助、投資、採購、策略合作、企業志願技術服務或其他支持模式,持續將資源挹注文化藝術活動或文化創意產業等。 十二、其他推展文化藝術或促進文化發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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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