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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 第6條

為辦理本辦法獎項之評審工作,本部得遴聘相關專家學者、實務界人士及機關代表組成評審會審查。評審會應由委員五人至十三人組成,以書面或召開會議方式審議,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決議。各獎項之評審標準由評審會議定之,但未達標準者,評審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評審委員於受聘任時,應出具同意書,同意本部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於各類獎項得獎名單公布後對外公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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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