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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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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 第5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事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文化發展或支持文化永續發展,具特殊意義或卓越貢獻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發給年度創意獎、長期贊助獎、人才培育獎、企業文化獎、年度贊助獎、文化永續發展獎、評審團獎,並公開表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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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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