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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第10條

持有其他日據時代在台設立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之存款,比照辦理。 其墊款總金額併計第三條之三十億元限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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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