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 第7條

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第7條

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就申請墊還登記相關事宜,分別於電子、平面媒體公告。 主管機關為前項公告時,應明確列出所需證明文件或表格,以利申請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