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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第3條

政府依本條例先行墊還之存款及匯款,其範圍以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之存款及匯款並於本法規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墊還申請者為限。但政府先行墊還總金額不得逾新台幣三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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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