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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第8條

本條例所需支付金額,由主管機關指定國營金融機構先行代墊,其代墊款並加計利息分年由減列該金融機構年度繳庫盈餘歸還。 前項政府先行墊付款應積極向日方求償,俟中日雙方債權債務處理後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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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