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 第6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6條

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借調期間之平時考核及差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負責辦理,並於每年年終或借調期滿歸建時,將平時考核及差假勤惰有關資料,送其本職機關(構),作為獎懲及考績之依據,遇有具體功過發生時,依上述程序及權責隨時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