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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9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於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每年應定期檢討,有不適任情形或無繼續借調必要者,應即予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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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