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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7條

應予考績(成)之借調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考績(成)或晉敘,由本職機關(構)依相關規定辦理。 辦理留職停薪之借調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差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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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借調,指商借其他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機構、公民營事業機構具備相關技術專長…第3條技術審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借調之:一、現任或曾任專利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合計三年以上,成…第4條商業調查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借調之:一、現於或曾於行政院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第5條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借調期間不得逾二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前項借調期滿歸建後須滿…第6條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借調期間之平時考核及差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負責辦理,並於每…第8條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借調期間之薪資依下列規定支給:一、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第9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於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每年應定期檢討,有不適任情形或無繼續借調…第10條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11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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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