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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44條

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監督該處事務。 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之;未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者,逕由院長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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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