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 第48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48條

第 七 章 司法事務官室
司法事務官配受之事務,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核定分配與次一符號之司法事務官辦理。其接辦之司法事務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若次代理次序以下之司法事務官均不能接辦時,由院長指定司法事務官辦理。 司法事務官依前項規定將事務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案件。
AI 白話解釋

「司法事務官室」的其他條文

第44條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監督該處事務。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第45條司法事務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第46條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院長或其指定之人之職務監督。第47條司法事務官辦理之案件,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49條初任司法事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院長指定之人及院長審閱…第50條司法事務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院長指定之人及院長核閱。
← 第47條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4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