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 第46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46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院長或其指定之人之職務監督。
AI 白話解釋
← 第45條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4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