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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 第54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54條
秘密保持命令經送達於相對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且法院對於秘密保持命令不得為公示送達。 法院依
第四十九條
第一項通知協商時,得曉諭聲請人、請求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法院領取秘密保持命令裁定。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親自或委任代理人到法院領取秘密保持命令裁定;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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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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