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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第9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其職前研習期間至少六個月,研習期間不得兼任 其他職務,現職公務人員並應以辭職方式參加研習。 前項研習分理論課程與實務課程二階段實施: 一、理論課程包括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及民 、刑事或其他相關法律之研習,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或以 參加司法院智慧財產專業法官培訓計畫方式實施。 二、實務課程為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 集分析、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由智慧財產法院辦理之。 前項二階段訓練期間與實施次序,得視實際需要,提經司法院智慧財產法 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決議增減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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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