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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7條

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於財產取得或減損時,應由經辦單位按驗收或核定日期填造財產增減單,並設卡登帳;其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產權登記者,應依規定辦理登記,變更時亦同。 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之財產應提列折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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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