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 第10條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10條
替代役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累計逾七日者,依本條例
第五十二條
規定辦理。 替代役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自返國日起六個月內,不予受理其出境申請。但因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不在此限。 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事由,致延誤其返國日期,具有確實證明文件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出境,指離開臺灣地區。前項臺灣地區,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
第3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出境:一、機…
第4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除下列情形外,準用前條規定:一、不得派遣一般替代役役男…
第5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應由服勤單位或役男敘明事由…
第6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一、參加會議或活動:每次不得逾二十日。二、參加各類競…
第7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一、參加考察、會議、展覽、蒐集資料、學術交…
第8條
出境及入境期限之計算,以出境及入境之翌日起算。
第9條
替代役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未能如期返國者,得檢附當地…
第11條
替代役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服勤單位或用人單位應即通報主管機關。
第12條
替代役役男出境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9條
看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