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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6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 一、參加會議或活動:每次不得逾二十日。 二、參加各類競賽及訓練:依實際需要核給。 三、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 四、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 五、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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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