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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4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除下列情形外,準用前條規定: 一、不得派遣一般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服勤。 二、不得遴派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赴大陸地區接受與其業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 前項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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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