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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5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應由服勤單位或役男敘明事由、出入境時間、地點,檢附出國申請表、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於預定出境之日十日前,送經主管機關審核並發給核准文件後,始得辦理出境。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應由用人單位至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登錄申請,併同出境申請函(表)、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於預定出境之日三個工作日前,於上述系統傳送主管機關審核並發給核准文件後,始得辦理出境。 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有緊急或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前二項申請期間之限制;其未能即時取得核准文件者,得由主管機關於其護照內頁核蓋替代役役男出國核准章(格式如附件)辦理出境。 替代役役男核准出境案件,由內政部役政署每日將最新資料以電子傳送方式送內政部移民署,以供辦理役男出境查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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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