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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9條

替代役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未能如期返國者,得檢附當地醫院最近就醫診斷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期返國。 替代役役男應於前項申請延期返國原因消滅後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返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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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