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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第3條

第 二 章 傷亡區分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所稱因公死亡,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致死亡者:一、冒險犯難。 二、執行勤務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 三、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共災害。 四、因公差遇險或罹病。 五、在訓練、服勤或指定住宿場所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 六、應徵前往指定地點報到服役、依法退役返鄉、往返接受訓練、處理公務或指定住宿之場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因病或意外死亡,指具有前項各款以外情形而致死亡者。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所稱因公致身心障礙,指具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而致身心障礙者。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所稱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指具有第一項各款以外情形而致身心障礙者。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自殺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但殺人後自殺者,不予撫卹。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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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亡區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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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