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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傷亡區分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因冒險犯難殉職者,指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執行勤務,而致殉職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條原屬服勤單位收到身心障礙或死亡通報後,應通知撫卹受益人填具協議書或切結書及領卹資料表,彙齊後…

「傷亡區分」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所稱因公死亡,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致死亡者:一、冒險犯難。二、執行勤務…第5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執行勤務,指服行勤務或接受訓練者。第6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共災害,指檢舉、制止危害社會行為或維護公共秩序或防…第7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因公差遇險或罹病,指經訓練或服勤單位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於出發至完成…第8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身心障礙等級之認定,以傷癒或治療終止或確知目前醫學技術無法矯治時,經鑑…第9條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身心障礙等級增劇或再受傷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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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