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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第6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共災害,指檢舉、制止危害社會行為或維護公共秩序或防護公用資財或於公共災害發生時,奮勇搶救人員、物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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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