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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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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3條
主任檢察官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組事務之監督。 二、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三、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 四、本組檢察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五、人民陳訴案件之調查及擬議。 六、有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七、檢察總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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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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