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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7條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對於下級檢察署檢察官辦理案件所為之處分或處理情形認為不當時,應詳列事實提出意見陳請檢察總長核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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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