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 第18條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8條

檢察官對裁判確定之案件,應陳請檢察總長令交下級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檢察官辦理前項案件,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發現,應隨時簽報檢察總長核辦。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