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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16條

檢察官對於交辦之緊急事件,應提前辦理。情節繁重者,並得陳請檢察總長指派其他檢察官協同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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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