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 第78條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78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佐理人員兼任。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歲計、出納與財物之會計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財務、財物與工作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營繕工程與財物之監標監驗與監盤事項。 五、關於現金、銀行存款與財物之核對事項。 六、關於付款憑單與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七、關於各類會計帳簿之登錄事項。 八、關於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九、關於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卷之保管事項。 十、關於其他會計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77條看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7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