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 第83條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83條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82條看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8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