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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61條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依其罪名足認有損會計師信譽。 二、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情節重大。 三、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 五、違背會計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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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