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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63條

第 六 章 懲戒
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利害關係人發現會計師有第六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亦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全國聯合會,核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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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的其他條文

第61條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一、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依其罪名足認有損會計師信譽。…第62條會計師懲戒處分如下:一、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二、警告。三、申誡。四、停止…第64條會計師應付懲戒者,由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第65條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第66條被懲戒人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第67條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第68條會計師懲戒處分確定後,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得將決議結果公開,並將決議書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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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