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會計師法 › 第66條

會計師法 第66條

被懲戒人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AI 白話解釋
← 第65條看 會計師法 全文第6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