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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62條

會計師懲戒處分如下: 一、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警告。 三、申誡。 四、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五、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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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