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會計師法 › 第67條

會計師法 第67條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其比例各為三分之一: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 二、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 三、相關行政機關代表。 前項第二款委員之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6條看 會計師法 全文第6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