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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59條

大宗財物之增減、保管、移轉,應隨時造具記帳憑證。但零星消費品、材料品之付出,得每月分類彙總造具記帳憑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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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