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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86條

前條報告,經該管上級機關長官核閱後,應交其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之;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並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及綜合之報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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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