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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64條

各機關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結帳或結算: 一、會計年度終了時。 二、有每月、每季或每半年結算一次之必要者,其每次結算時。 三、非常事件,除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外,其事件終了時。 四、機關裁撤或基金結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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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