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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63條

各種特種序時帳簿,應於左列時期結總: 一、每月終了時,遇事實上有需要者,得每月、每週、每五日或每日為之,均應另為累計之總數。 二、各種會計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交代時。 三、機關或基金結帳時。 普通序時帳簿,於每月終了時、機關結帳時或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亦應結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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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